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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医疗损害争议是围绕并发症发生的,而临床各种并发症不外乎两类:一类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疾病并发症);另一类由诊治的外力原因所继发(简称为“医疗并发症”)。在所有的并发症中,只有一部分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可以免予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纳并发症的基本特征
在鉴定分析有关并发症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可预见性。临床绝大部分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一般来讲,各种疾病的发展与转归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而每一种诊疗措施被批准允许实施,一般也都是在能够充分预见其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并基本能够防范、控制已知相应并发症的前提下,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明确制定相应的医疗规范常规。在并发症无法预见情况下,该项诊疗措施一般不被允许临床开展。
2、不确定性。并发症的发生具有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是其风险特征。其发生与否,和医疗、患者自身都有可能有关,医疗方面: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治疗早晚、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等都可能有密切关系。患者方面:体质和病情发展变化千差万别,对疾病和医疗措施的耐受力和反应就会各有不同。因此,某并发症是否一定会发生、是否能避免,要视以上各种情形综合考虑。
3、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因其以上两个特点,而并非完全不可以避免。临床常见并发症,多数已成为可以防范的医疗风险,或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各种并发症,大多数通过严格遵循医疗规范,积极预见风险,慎重选择个性化治疗措施,做到避免其发生。即便发生了,通过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救治,一般可消除或不同程度降低其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不良后果。然而,这种可避免性毕竟是相对的。
(二)并发症并非都不是医疗损害
并发症的发生确实属于一种“不良后果”,但并非所有的并发症都可以判定为“不属于医疗损害”。
这是因为并发症不是“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且医疗意外的发生是不能防范和避免的。而并发症的基本特征,表明其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属于符合疾病发展转归的一般规律;或者与诊疗行为存在可以解释的必然联系的一类,对并发症的诊治规范是临床医学各项诊疗措施(包括手术)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一旦确定该不良后果系“并发症”,就决定了不能比照“医疗意外”,不可以一律免予医疗损害怎,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临床医学确实还处于不断认识、发展的阶段,临床上的各种并发症并非都是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把所有的并发症都当成异类损害责任来对也是不正确的。那么在鉴定中,到底什么样的并发症可以免予医疗责任呢?答案很清楚: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应该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此只有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并发症,才可以不定医疗损害责任。
那么,鉴定时就要分析: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属于“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情形。由于并发症绝大部分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在医疗鉴定中,判定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能防范”的情形。
(三)对涉及并发症的鉴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把握“不能防范”、“难以防范”的判定尺度。对此,仍应紧扣:
(1)相关诊治措施是否为患者诊疗所必需?
(2)诊治措施是否存在未尽相应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医疗过错(是否充分谨慎细致?是否达到相当专业水准?)并在以下各环节上视医方能否举证为此尽到了怎样更加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
其一:诊疗措施必要性:诊疗时机、适应症选择及治疗方案制定是否正确,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综合考虑到患者身体条件、耐受力和各种影响因素。
其二:术前准备是否完善。包括必要术前检查、术前准备(血源、药物、器械、设备、人员配备等)和必要术前治疗、术前有无针对病情及预后评估和充分术前讨论,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困难、危险及并发症有无充分预见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手术预案。
其三:手术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有无技术上、操作上的失误和不当、术中麻醉处理是否规范及时。缺乏手术记录细节时,对这一环节评价更应当从是否能举证已做到充分谨慎细致、能举证已达到相当专业水准的角度考虑。
其四:对术后环节密切观察检测和处理措施是否规范到位,包括对手术后反应、生命体征、出血情况、器官功能、血气、心电指标和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是否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最大限度控制损害后果等。
2、“没有预料”不等于“无法预料”。绝大多数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非“医疗意外”。作为称职医师应当有能力预见某疾病并发症或者预见所实施诊治措施导致某一并发症可能性,故在判断不良后果为并发症时,就不属于无法预料的医疗意外了。若医方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或疏于防范,导致并发症不良结果,理应判定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在鉴定中,对那些确属现代医学科学所无法解释、无法预料不良后果,应考虑是否属于医疗意外。
3、对原发疾病的并发症,要分析与诊治是否得当有关。对疾病并发症,原发病自然是其病变基础,但有基础疾病不一定都会转归于某一并发症。鉴定时要看相应诊治措施是否恰当,而不应因其有原发病基础,而直接判定某疾病并发症为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仍要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常规及相应诊疗义务,判定医方是否存在不作为或者作为的医疗过错,对疾病恶化或者并发症发生过程起到怎样干预、放任、促发等不利影响,严把“无法预料”和“不能预防”的免责标准。例如肺部感染时麻疹患儿常见并发症。某医方接诊高热2天3岁患儿,没有询问接种史,没有进行详细口腔黏膜和皮疹体检和鉴别诊断,将典型的麻疹误诊后,连续使用3天地塞米松控制体温,导致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并发严重肺脓肿做了肺叶切除手术。该例鉴定时,就应考虑:虽然麻疹是本例患儿肺部感染起因,但本例患儿肺脓肿并发症及肺叶切除不良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防范避免。诊疗中误诊误治医疗过失行为明显违反了小儿传染病诊疗规范,对该麻疹患儿发生肺脓肿并发症及最终肺切除不良后果负有医疗损害责任。
4、患者知情同意权签字,不是直接给医疗并发症免责事由。诊疗中是否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对防范大多数并发症都起着决定性积极作用。有些病例,虽然患者术前已签字同意承担手术并发症医疗风险,但在鉴定时,却不能因患方已签字知情同意,就简单判定医方不必承担责任;还是要对医方是否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做,是否做到了充分谨慎细致、诊治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水准进行判定。例如患者因部分胃切除后发生了残余胃壁坏死穿孔并发症,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全胃切除,而这一并发症在患方已签字同意手术告知书中已向患方明确预见,但从手术记录可见:术中对残余胃血管结扎过多,阻断了残余胃血液供应,导致发生了残余为坏死穿孔,经鉴定认定医方违反了胃部分切除手术操作规范,故判定属于医疗损害。
很多医疗损害争议是围绕并发症发生的,而临床各种并发症不外乎两类:一类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疾病并发症);另一类由诊治的外力原因所继发(简称为“医疗并发症”)。在所有的并发症中,只有一部分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可以免予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纳并发症的基本特征
在鉴定分析有关并发症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可预见性。临床绝大部分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一般来讲,各种疾病的发展与转归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而每一种诊疗措施被批准允许实施,一般也都是在能够充分预见其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并基本能够防范、控制已知相应并发症的前提下,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明确制定相应的医疗规范常规。在并发症无法预见情况下,该项诊疗措施一般不被允许临床开展。
2、不确定性。并发症的发生具有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是其风险特征。其发生与否,和医疗、患者自身都有可能有关,医疗方面: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治疗早晚、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等都可能有密切关系。患者方面:体质和病情发展变化千差万别,对疾病和医疗措施的耐受力和反应就会各有不同。因此,某并发症是否一定会发生、是否能避免,要视以上各种情形综合考虑。
3、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因其以上两个特点,而并非完全不可以避免。临床常见并发症,多数已成为可以防范的医疗风险,或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各种并发症,大多数通过严格遵循医疗规范,积极预见风险,慎重选择个性化治疗措施,做到避免其发生。即便发生了,通过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救治,一般可消除或不同程度降低其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不良后果。然而,这种可避免性毕竟是相对的。
(二)并发症并非都不是医疗损害
并发症的发生确实属于一种“不良后果”,但并非所有的并发症都可以判定为“不属于医疗损害”。
这是因为并发症不是“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且医疗意外的发生是不能防范和避免的。而并发症的基本特征,表明其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属于符合疾病发展转归的一般规律;或者与诊疗行为存在可以解释的必然联系的一类,对并发症的诊治规范是临床医学各项诊疗措施(包括手术)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一旦确定该不良后果系“并发症”,就决定了不能比照“医疗意外”,不可以一律免予医疗损害怎,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临床医学确实还处于不断认识、发展的阶段,临床上的各种并发症并非都是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把所有的并发症都当成异类损害责任来对也是不正确的。那么在鉴定中,到底什么样的并发症可以免予医疗责任呢?答案很清楚: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应该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此只有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并发症,才可以不定医疗损害责任。
那么,鉴定时就要分析: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属于“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情形。由于并发症绝大部分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在医疗鉴定中,判定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能防范”的情形。
(三)对涉及并发症的鉴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把握“不能防范”、“难以防范”的判定尺度。对此,仍应紧扣:
(1)相关诊治措施是否为患者诊疗所必需?
(2)诊治措施是否存在未尽相应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医疗过错(是否充分谨慎细致?是否达到相当专业水准?)并在以下各环节上视医方能否举证为此尽到了怎样更加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
其一:诊疗措施必要性:诊疗时机、适应症选择及治疗方案制定是否正确,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综合考虑到患者身体条件、耐受力和各种影响因素。
其二:术前准备是否完善。包括必要术前检查、术前准备(血源、药物、器械、设备、人员配备等)和必要术前治疗、术前有无针对病情及预后评估和充分术前讨论,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困难、危险及并发症有无充分预见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手术预案。
其三:手术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有无技术上、操作上的失误和不当、术中麻醉处理是否规范及时。缺乏手术记录细节时,对这一环节评价更应当从是否能举证已做到充分谨慎细致、能举证已达到相当专业水准的角度考虑。
其四:对术后环节密切观察检测和处理措施是否规范到位,包括对手术后反应、生命体征、出血情况、器官功能、血气、心电指标和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是否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最大限度控制损害后果等。
2、“没有预料”不等于“无法预料”。绝大多数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非“医疗意外”。作为称职医师应当有能力预见某疾病并发症或者预见所实施诊治措施导致某一并发症可能性,故在判断不良后果为并发症时,就不属于无法预料的医疗意外了。若医方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或疏于防范,导致并发症不良结果,理应判定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在鉴定中,对那些确属现代医学科学所无法解释、无法预料不良后果,应考虑是否属于医疗意外。
3、对原发疾病的并发症,要分析与诊治是否得当有关。对疾病并发症,原发病自然是其病变基础,但有基础疾病不一定都会转归于某一并发症。鉴定时要看相应诊治措施是否恰当,而不应因其有原发病基础,而直接判定某疾病并发症为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仍要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常规及相应诊疗义务,判定医方是否存在不作为或者作为的医疗过错,对疾病恶化或者并发症发生过程起到怎样干预、放任、促发等不利影响,严把“无法预料”和“不能预防”的免责标准。例如肺部感染时麻疹患儿常见并发症。某医方接诊高热2天3岁患儿,没有询问接种史,没有进行详细口腔黏膜和皮疹体检和鉴别诊断,将典型的麻疹误诊后,连续使用3天地塞米松控制体温,导致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并发严重肺脓肿做了肺叶切除手术。该例鉴定时,就应考虑:虽然麻疹是本例患儿肺部感染起因,但本例患儿肺脓肿并发症及肺叶切除不良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防范避免。诊疗中误诊误治医疗过失行为明显违反了小儿传染病诊疗规范,对该麻疹患儿发生肺脓肿并发症及最终肺切除不良后果负有医疗损害责任。
4、患者知情同意权签字,不是直接给医疗并发症免责事由。诊疗中是否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对防范大多数并发症都起着决定性积极作用。有些病例,虽然患者术前已签字同意承担手术并发症医疗风险,但在鉴定时,却不能因患方已签字知情同意,就简单判定医方不必承担责任;还是要对医方是否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做,是否做到了充分谨慎细致、诊治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水准进行判定。例如患者因部分胃切除后发生了残余胃壁坏死穿孔并发症,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全胃切除,而这一并发症在患方已签字同意手术告知书中已向患方明确预见,但从手术记录可见:术中对残余胃血管结扎过多,阻断了残余胃血液供应,导致发生了残余为坏死穿孔,经鉴定认定医方违反了胃部分切除手术操作规范,故判定属于医疗损害。
— Cases —
很多医疗损害争议是围绕并发症发生的,而临床各种并发症不外乎两类:一类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疾病并发症);另一类由诊治的外力原因所继发(简称为“医疗并发症”)。在所有的并发症中,只有一部分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可以免予医疗损害责任。
(一)归纳并发症的基本特征
在鉴定分析有关并发症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可预见性。临床绝大部分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一般来讲,各种疾病的发展与转归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而每一种诊疗措施被批准允许实施,一般也都是在能够充分预见其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并基本能够防范、控制已知相应并发症的前提下,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明确制定相应的医疗规范常规。在并发症无法预见情况下,该项诊疗措施一般不被允许临床开展。
2、不确定性。并发症的发生具有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是其风险特征。其发生与否,和医疗、患者自身都有可能有关,医疗方面: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治疗早晚、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等都可能有密切关系。患者方面:体质和病情发展变化千差万别,对疾病和医疗措施的耐受力和反应就会各有不同。因此,某并发症是否一定会发生、是否能避免,要视以上各种情形综合考虑。
3、相对可避免性。并发症因其以上两个特点,而并非完全不可以避免。临床常见并发症,多数已成为可以防范的医疗风险,或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各种并发症,大多数通过严格遵循医疗规范,积极预见风险,慎重选择个性化治疗措施,做到避免其发生。即便发生了,通过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救治,一般可消除或不同程度降低其对患者人身造成的不良后果。然而,这种可避免性毕竟是相对的。
(二)并发症并非都不是医疗损害
并发症的发生确实属于一种“不良后果”,但并非所有的并发症都可以判定为“不属于医疗损害”。
这是因为并发症不是“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且医疗意外的发生是不能防范和避免的。而并发症的基本特征,表明其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属于符合疾病发展转归的一般规律;或者与诊疗行为存在可以解释的必然联系的一类,对并发症的诊治规范是临床医学各项诊疗措施(包括手术)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一旦确定该不良后果系“并发症”,就决定了不能比照“医疗意外”,不可以一律免予医疗损害怎,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然,临床医学确实还处于不断认识、发展的阶段,临床上的各种并发症并非都是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把所有的并发症都当成异类损害责任来对也是不正确的。那么在鉴定中,到底什么样的并发症可以免予医疗责任呢?答案很清楚: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应该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此只有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并发症,才可以不定医疗损害责任。
那么,鉴定时就要分析: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属于“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情形。由于并发症绝大部分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在医疗鉴定中,判定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不能防范”的情形。
(三)对涉及并发症的鉴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把握“不能防范”、“难以防范”的判定尺度。对此,仍应紧扣:
(1)相关诊治措施是否为患者诊疗所必需?
(2)诊治措施是否存在未尽相应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医疗过错(是否充分谨慎细致?是否达到相当专业水准?)并在以下各环节上视医方能否举证为此尽到了怎样更加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
其一:诊疗措施必要性:诊疗时机、适应症选择及治疗方案制定是否正确,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综合考虑到患者身体条件、耐受力和各种影响因素。
其二:术前准备是否完善。包括必要术前检查、术前准备(血源、药物、器械、设备、人员配备等)和必要术前治疗、术前有无针对病情及预后评估和充分术前讨论,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困难、危险及并发症有无充分预见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手术预案。
其三:手术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有无技术上、操作上的失误和不当、术中麻醉处理是否规范及时。缺乏手术记录细节时,对这一环节评价更应当从是否能举证已做到充分谨慎细致、能举证已达到相当专业水准的角度考虑。
其四:对术后环节密切观察检测和处理措施是否规范到位,包括对手术后反应、生命体征、出血情况、器官功能、血气、心电指标和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是否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最大限度控制损害后果等。
2、“没有预料”不等于“无法预料”。绝大多数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非“医疗意外”。作为称职医师应当有能力预见某疾病并发症或者预见所实施诊治措施导致某一并发症可能性,故在判断不良后果为并发症时,就不属于无法预料的医疗意外了。若医方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或疏于防范,导致并发症不良结果,理应判定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在鉴定中,对那些确属现代医学科学所无法解释、无法预料不良后果,应考虑是否属于医疗意外。
3、对原发疾病的并发症,要分析与诊治是否得当有关。对疾病并发症,原发病自然是其病变基础,但有基础疾病不一定都会转归于某一并发症。鉴定时要看相应诊治措施是否恰当,而不应因其有原发病基础,而直接判定某疾病并发症为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仍要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常规及相应诊疗义务,判定医方是否存在不作为或者作为的医疗过错,对疾病恶化或者并发症发生过程起到怎样干预、放任、促发等不利影响,严把“无法预料”和“不能预防”的免责标准。例如肺部感染时麻疹患儿常见并发症。某医方接诊高热2天3岁患儿,没有询问接种史,没有进行详细口腔黏膜和皮疹体检和鉴别诊断,将典型的麻疹误诊后,连续使用3天地塞米松控制体温,导致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并发严重肺脓肿做了肺叶切除手术。该例鉴定时,就应考虑:虽然麻疹是本例患儿肺部感染起因,但本例患儿肺脓肿并发症及肺叶切除不良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防范避免。诊疗中误诊误治医疗过失行为明显违反了小儿传染病诊疗规范,对该麻疹患儿发生肺脓肿并发症及最终肺切除不良后果负有医疗损害责任。
4、患者知情同意权签字,不是直接给医疗并发症免责事由。诊疗中是否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对防范大多数并发症都起着决定性积极作用。有些病例,虽然患者术前已签字同意承担手术并发症医疗风险,但在鉴定时,却不能因患方已签字知情同意,就简单判定医方不必承担责任;还是要对医方是否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做,是否做到了充分谨慎细致、诊治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水准进行判定。例如患者因部分胃切除后发生了残余胃壁坏死穿孔并发症,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全胃切除,而这一并发症在患方已签字同意手术告知书中已向患方明确预见,但从手术记录可见:术中对残余胃血管结扎过多,阻断了残余胃血液供应,导致发生了残余为坏死穿孔,经鉴定认定医方违反了胃部分切除手术操作规范,故判定属于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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