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 Shanghai Junkang Law Group!

24Hrs Free Legal Consultation

Welcome to Shanghai Junkang Law Group!

24Hrs Free Legal Consultation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English  |  Chinese

图片展示

English 

Chinese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English

Chinese

English

Chinese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Click: Time:2018-07-11 14:42:47

1999年,同是离异的曾某与贾某认识,后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二人经“友好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因曾某有不忠行为,二人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区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其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院,但不久后撤诉。最终,曾某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应该有效,认为这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无效,原因是这是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法律不宜过多干涉,要靠自觉实行。

【评析】

上述案例是婚姻法修改后,全国第一份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也成为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个判例。此后,不少法院效仿此判例,通过判决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于忠诚协议,应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理由: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由双方当事人因情爱自愿签订,自愿在违背忠实义务后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双方理应有约束力,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忠诚协议,各地法院的大致做法是:(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因此,针对忠贞的约定我们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首先,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其次,忠诚协议并不限制离婚自由。这与人的理性挂钩,在一方对另一方感情有变的情况下,并不会迫于存在一份忠诚协议便不予离婚,只是需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的不利后果罢了,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再次,忠诚协议的实现以违背忠实义务为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比如婚姻、收养等行为不得附条件,而忠诚协议本身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是该条件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忠实义务,并不能因此否定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最后,忠诚协议对限制违背忠实义务起到了作用。

综上,若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在场人(第三人)签字证实,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若忠诚协议签订时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约定内容标的额过高,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一方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应支持该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Click: Time:2018-07-11 14:42:47

1999年,同是离异的曾某与贾某认识,后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二人经“友好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因曾某有不忠行为,二人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区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其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院,但不久后撤诉。最终,曾某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应该有效,认为这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无效,原因是这是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法律不宜过多干涉,要靠自觉实行。

【评析】

上述案例是婚姻法修改后,全国第一份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也成为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个判例。此后,不少法院效仿此判例,通过判决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于忠诚协议,应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理由: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由双方当事人因情爱自愿签订,自愿在违背忠实义务后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双方理应有约束力,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忠诚协议,各地法院的大致做法是:(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因此,针对忠贞的约定我们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首先,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其次,忠诚协议并不限制离婚自由。这与人的理性挂钩,在一方对另一方感情有变的情况下,并不会迫于存在一份忠诚协议便不予离婚,只是需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的不利后果罢了,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再次,忠诚协议的实现以违背忠实义务为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比如婚姻、收养等行为不得附条件,而忠诚协议本身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是该条件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忠实义务,并不能因此否定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最后,忠诚协议对限制违背忠实义务起到了作用。

综上,若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在场人(第三人)签字证实,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若忠诚协议签订时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约定内容标的额过高,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一方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应支持该忠诚协议的效力。


—  Cases  —


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Click: Time:2018-07-11 14:42:47

1999年,同是离异的曾某与贾某认识,后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二人经“友好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因曾某有不忠行为,二人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区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其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院,但不久后撤诉。最终,曾某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应该有效,认为这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无效,原因是这是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法律不宜过多干涉,要靠自觉实行。

【评析】

上述案例是婚姻法修改后,全国第一份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也成为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个判例。此后,不少法院效仿此判例,通过判决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于忠诚协议,应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理由: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由双方当事人因情爱自愿签订,自愿在违背忠实义务后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双方理应有约束力,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于忠诚协议,各地法院的大致做法是:(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因此,针对忠贞的约定我们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首先,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其次,忠诚协议并不限制离婚自由。这与人的理性挂钩,在一方对另一方感情有变的情况下,并不会迫于存在一份忠诚协议便不予离婚,只是需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的不利后果罢了,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再次,忠诚协议的实现以违背忠实义务为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比如婚姻、收养等行为不得附条件,而忠诚协议本身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是该条件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忠实义务,并不能因此否定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最后,忠诚协议对限制违背忠实义务起到了作用。

综上,若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在场人(第三人)签字证实,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若忠诚协议签订时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约定内容标的额过高,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一方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应支持该忠诚协议的效力。


—  Cases  —

Call Immediately For One on One Free Consultation by Professional Lawyers!

Consultation Hotline:  86-13601637126

                                      86-15800352170

E-mail:calvin.zhang@junchenglawyers.com

  Wechat:13601637126           Wechat:Wechat Code Scan:

         

Call Immediately For One on One Free Consultation by Professional Lawyers!

Call Immediately For One on One Free Consultation by Professional Lawyers!

Consultation Hotline: 86-13601637126

                                     86-15800352170

E-mail:calvin.zhang@junchenglawyers.com

Wechat:13601637126    Wechat:Wechat Code Scan:

   

Chinese    |    English    |    Home    |    Practice Areas    |    Professionals    |    Successful Cases    |    Laws    |    About Junkang Law

Copyright ©Shanghai Junkang Law Group  License No.: Hu ICP Reocrd 18023973

Call Immediately For One on One Free Consultation by Professional Lawyers!

Consultation Hotline: 86-13601637126

                                     86-15800352170

E-mail:calvin.zhang@junchenglawyers.com

  Wechat: 13601637126    

Wechat: Wechat Code Scan: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Copyright ©Shanghai Junkang Law Group  

License No.: Hu ICP Reocrd 18023973

Add WeChat friend to learn more about the product
Use Enterprise WeChat
"Scan" to join the group chat
Copy success!
Add WeChat friend to learn more about the product
I 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