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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关键问题及法律建议。

Click: Time:2018-07-11 14:28:20

1.1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2.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现代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下的,法治的施工行为。他以最规范、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关键问题及法律建议。

Click: Time:2018-07-11 14:28:20

1.1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2.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现代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下的,法治的施工行为。他以最规范、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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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效力。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工程款的丧失、索赔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有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有的收缴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还对一个敏感的垫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说垫资合同一定无效,但区别不同情况,对垫资利息作出了支持或不支持的规定。

  1.2合同解除。“合同”乃是“大家合意、共同做某件事情”之意。如果闹了意见,矛盾重重,就不得不“分家”了。这就是合同的解除。本人实践中接触最多也是难度最大的案件,就是“半拉子”工程。施工到一半,干不下去了,或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这就立即面临合同解除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承担,三是工期拖延责任的问题。

  1.3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是大的工程均实施了监理制度和一系列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只有一些不规范的小工程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再多谈。

  1.4施工工期。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将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通过验收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从而彻底与“完工”区分开来。司法解释对提交竣工报告也有要求,这都是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1.5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传统的“连拖带压,软磨硬缠”的方式能否继续奏效,应当打上一个问号,这一点下面也要做详细分析。

  1.6诉讼程序。这一方面,只要注意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得审计、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即可。

  总之,司法解释结束了以往工程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双方你拖我磨,一个想多要工程款,一个想少付或拖延付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法治的、规范的工程管理模式正在建立。如果不充分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有可能吃亏。

  2、目前施工合同纠纷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2. 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

  支付工程款,说起来容易,一旦诉讼到法院,特别是“半拉子”工程,将演变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冯晓光曾经说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建设合同纠纷的焦点本质就一个:施工方要钱,希望拿回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从心态上讲是想多要点钱,业主的心态就是少给或不给钱,其抗辩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本质是想达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就是一个要钱,一个不给。”

  那么,想要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首先,承包人为进入施工市场,在承揽工程阶段,不惜低价竞争、承诺垫资、较低的进度付款比例等方式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开始施工以后,以拖延工期甚至威胁停工等手段,迫使发包人加大付款比例。从而弥补前期或后期有可能减少的利润。不想给或想少给钱的一方是怎么做的呢?一方面,冒充(最起码表现上)财大气粗,取得承包人信任,迫使承包人以垫资或其他优惠条件承揽工程。为筹措资金争取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想见,在各怀鬼胎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事情。可以肯定的说,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成了承、发包方斗争的过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把合同当回事,(极端的表现就是“黑”“白”合同),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履行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争夺上。有的单位到打官司了,都不知到当时合同是怎么签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几份内容完全不一样的合同。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全是空白。等对方违约了想向对方索赔都没有依据。对合同的忽视到了极端的程度。

  实际上,合同是双方利益的保护伞外,还有一个最大,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履行、省时省力。一旦发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一般比较完备的合同都能调解解决。如果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合同,当承发包双方斗的筋疲力尽后,发现将合同送到法院更是一个艰苦的历程。因为有的合同连法官都看不懂。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不明不白的调解结果。搞得两败俱伤。笔者就接触过类似的合同,当然出现在比较落后的县城,从法官到律师,看合同都看得头皮发紧,就是搞不懂当事人想要表达得意思。还有一个案件,发包方被承包方拖得实在没有办法了,找到律师一看合同,违约责任一片空白!律师就可以坦白地告诉他,你就等着吧,拖到下个世纪你也不容易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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